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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后要求返还彩礼 法院不予支持
作者:单文涵  发布时间:2024-11-15 09:35:50 打印 字号: | |

原、被告曾是恋爱关系,自2021年7月开始同居,2024年6月分手。分手后,原告起诉被告要求退还彩礼、恋爱期间往来款差额和购车款13万余元。



法官了解到,原告给付被告彩礼11万元,后被告因原告父母索要退还5万元,实际取得彩礼6万元。双方同居生活期间主要生活支出由被告负责,双方互有转账,差额为6万余元;被告为原告购买过5000多元的手机一部;原、被告花费13500元购买二手车一辆,双方均有出资。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共同生活且时间较长,结合原告给付的彩礼金额、被告已退还的彩礼金额,对于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原、被告双方均认可共同生活期间的生活支出主要由被告负担,且有被告为原告购买手机的情况,再结合双方往来转款金额及共同生活时间,被告主张往来款系用于共同生活符合常理,故对于原告主张退还往来款差额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针对购车款,双方对车辆现价值存在不同意见,承办法官结合车辆原价、购买时间酌情确定了车辆现价,并根据车辆购买原因和车辆占用情况进行了合理分割。


法官说法


彩礼源于我国古代婚姻习俗中的六礼,是男女双方及家庭之间表达感情的一种方式。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同居恋爱关系持续三年,但最终由于种种原因没能步入婚姻殿堂,法院除分割双方共有车辆外,未支持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公平是人与人交往过程中必须坚持的原则,应当让彩礼定位于“礼”而非“财”。



 
责任编辑:审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