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韩某死亡,张某承担主要责任,判决生效后韩某父母未能得到足额赔偿,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法官发现事故当晚张某账户收到一笔十五万余元的款项,几天后张某将该笔款项转给了其姥姥尹老太,韩某父母据此提起诉讼,请求武清法院撤销张某对尹某的转账。
法官初步调查了解到,尹老太平时有购买保险类理财产品的习惯,不过因年龄过高,最近几年就只能通过张某名义购买理财产品。而双方之间账户往来频繁,难以断定这十五万余元究竟属于谁,而张某又因犯交通肇事罪在外省服刑,无法与其及时联系沟通。十五万余元的款项一边关系到七十多岁高龄尹老太养老问题,另一边关系到韩某的父母刚刚经历中年丧子之痛。
法官从银行流水记录入手,收集调取了张某和尹老太名下各个账户多年来的银行流水记录,逐笔核算分析双方往来款项,走访银行了解确认流水记录中信息不明确部分,赴张某服刑监狱开庭审理,最终认定诉争十五万余元款项中的八万余元系尹老太投资本金及收益,其余七万余元系张某无偿转让给尹老太,该部分应当撤销。
法官说法:发生交通事故等侵权损害后,侵权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侵权责任人存有侥幸心理将自身财产转移给他人的,受侵害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侵权责任人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