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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在自家屋檐下的摄像头是否侵害邻居的隐私权?
作者:胡东豪  发布时间:2024-09-04 16:54:08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随着智能监控设备的迅速发展以及公民自我防范意识的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家门口或房屋周围安装摄像头,这种安装摄像头的行为是否会侵犯他人隐私权呢?

案情回顾:马某与籍某为同村村民,两家住宅坐落在同一条道路的两侧。

2024年6月底,籍某在其门上方、房檐下安装了两个摄像头,其中一个摄像头可360度旋转,能够拍摄到马某家大门及人员进出情况。马某感到自家隐私权收到侵害,因而诉至法院。

法官认为,籍某安装的360度旋转摄像头可拍摄包括马某进户门一带的公共道路,马某的日常生活因此被长期摄录,隐私权受到侵害,摄像头应当拆除;马某自家进出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私密性,因此监控摄像头拍摄到的马某家进出的画面应当删除。

案件判决后,承办法官主动找到籍某开展了判后答疑,籍某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主动将诉讼费交到法院并保证将及时拆除摄像头、删除有关内容。

法官说法:自然人享有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其核心属性为被自然人隐藏或不欲为外人所知。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相邻关系一方当事人安装摄像头不应侵害对方的合法权利,如确有必要安装监控设备,应避免避免摄录范围超出自家范围,并与相邻方积极沟通,征得对方同意,构建团结友善的邻里关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责任编辑:审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