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他们的健康成长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不仅是家庭和社会的责任,也是法院的工作重点。
王某某(女)和张某某(男)二人系高中同学,虽系未成年人,但却建立了恋爱关系。
王某某因一些原因提出分手后,张某某表示不同意多次殴打王某某,并多次语言威胁、跟踪王某某,甚至在一次殴打中造成王某某轻微伤。
张某某的行为严重影响了王某某的正常生活和学习,经公安机关多次调解未果,王某某及其监护人遂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如果妇女在终止恋爱关系之后,对方仍纠缠、骚扰妇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本案中,王某某与张某某均系未成年人,张某某的父母对于张某某均未切实履行监护职责,疏于对张某某照顾和教育,导致其实施了不良行为。
武清法院依法作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王某某的人身安全,使其正常生活、学习。同时,考虑到张某某尚未成年,其父母责任不能忽视,法院向张某某的父母作出了家庭教育指导令,以促使张某某健康成长。
今后武清法院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妇女儿童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以执法办案为抓手,围绕保护妇女儿童权益主线,贯彻落实《民法典》《反家庭暴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家庭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切实筑牢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司法防线,护佑未成年人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