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图片新闻

出言不逊辱骂法官 一被执行人为冲动和任性买单

作者:吴泽鹏  发布时间:2024-06-13 14:44:05 打印 字号: | |

近日,武清法院依法处置了一起辱骂干警的违法行为。根据违法行为人马某的违法情节及悔过认罚情况,依法决定对其罚款5000元。


在一起案件中,干警致电被执行人马某核对执行款金额,告知相关事宜,马某明知干警正在执行公务,仍多次辱骂干警、藐视司法机构。

武清法院遂将马某传唤至法院释法说理,马某态度恶劣,并矢口否认通过电话辱骂干警。

法院干警向马某出示了其辱骂干警的电话录音等证据,并对其进行训诫。经过教育,马某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书写悔过书并接受处罚,以示悔改。

鉴于马某已具结悔过,武清法院依法对其处以5000元罚款。马某当场缴纳了全部罚款,并保证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遵纪守法。


武清法院在此正告:

司法权威不容挑衅,法律威严不容亵渎。法院执行工作用“真金白银”兑现司法为民承诺,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法院干警是法律的执行者,辱骂执行公务的司法工作人员,是对法律的公然挑衅,必受严惩。对执行工作存疑,应当以正当方式提出,言语需谨慎,切莫逞一时口舌之快。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审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