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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护航“舌尖上的安全”
作者:姚丹青  发布时间:2023-11-28 10:45:34 打印 字号: | |

民以食为先,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问题关乎每个人的生命健康,更关乎国计民生。为了彰显人民法院严格贯彻食品安全战略的决心,增强群众防范意识,武清法院整理了3件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典型案例:



李某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在生猪肉中注射肾上腺素、氯丙嗪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被告人李某某等人从事生猪收购、屠宰及销售等工作,为谋取高额非法利益,采取给所收购的待宰生猪注射肾上腺素、注水的方式,以便增加猪肉的重量及使猪肉颜色更加鲜艳;之后将上述生猪运至私设的屠宰场内私自屠宰,并在猪胴体加盖假检疫合格章后销售各地市场,销售金额达一千万余元。

被告人李某某和赵某某均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百万元。同时,宣布禁止令,禁止二被告人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等相关工作。


李某某等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销售含有西地那非的无合法有效购货凭证的保健品


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在经营保健品店内销售进购的无合法有效购货凭证的美国肾黄金,后被市场监管局查获。后经鉴定,在上述美国肾黄金、肾宝片、虫草强肾王中均检出西地那非。

被告人李某某和许某某均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禁止其二人从事食品销售及相关活动。


王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在食用馒头中添加不得使用的非食品原料


被告人王某在加工制作食用馒头的过程中,超限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并销售。经检验,被告人王某加工制作的食品馒头中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算)的实测值为0.608g/kg,(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被告人王某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其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法官寄语】食品安全重于泰山,大家在日常生活中要加强对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做到不购买三无产品、不食用腐败变质食品、外出就餐选择正规餐饮饭店,遇到食品安全问题要及时保障自己的权益,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意识。

同时,武清法院将继续深入践行司法为民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严惩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用行动守护好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责任编辑:审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