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书记员记录庭审模式简介
(一)立法背景
2017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8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第八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庭审录音录像,经当事人同意的,可以替代法庭笔录。”自此,我国从立法层面确定了庭审录音录像在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可以作为法庭笔录的替代,为无书记员记录庭审模式的广泛应用提供了政策保障。
(二)概念与现状
所谓无书记员记录庭审模式,即在法院开庭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以庭审录音录像替代由书记员记录的法庭笔录的新庭审模式。在此模式下,审判庭中没有书记员记录或书记员仅负责传递证据等辅助工作,闭庭后没有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步骤,当事人如需庭后查看庭审情况,可以回看庭审录音录像。目前,全国已经有多家法院开始使用无书记员记录庭审模式,并将此模式作为法院亮点工作在公众号或其他平台上进行宣传,根据网上可查信息,全国目前已经开始使用该模式的法院以及适用该模式审理的案件基本情况如下:
法院名称 | 开庭时间 | 庭审时长 | 案由 | 适用程序 |
海珠区法院 | 2016.12.23 | 15分钟 | 民间借贷 | 简易程序 |
泗洪县法院 | 2019.2.14 | 30分钟 | 离婚纠纷 | 简易程序 |
高淳法院 | 2019.8.14 | 15分钟 | 民间借贷纠纷 | 简易程序 |
船山区法院 | 2020.3.17 | 15分钟 | 危险驾驶罪 | 简易程序 |
翠屏区法院 | 2020.3.26 | 15分钟 | 劳动合同纠粉 | 简易程序 |
九原区法院 | 2020.4.7 | 15分钟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简易程序 |
上海普陀区法院 | 2020.4.8 | 37分钟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简易程序 |
巢湖市法院 | 2020.4.15 | 30分钟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简易程序 |
宿城区法院 | 2020.4.23 | 20分钟 | 追借权纠纷 | 简易程序 |
连江县法院 | 2020.5.22 | 60分钟 |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3件) | 简易程序 |
兰溪法院 | 2020.6.24 | 30分钟 | 危险驾驶罪 | 简易程序 |
长乐区法院 | 2020.7.17 | 15分钟 | 金融借贷合同纠纷 | 简易程序 |
杨浦区法院 | 2020.11.12 | 60分钟 | 侵害商标权纠纷(2件) | 简易程序 |
官渡区法院 | 2021.2.26 | 18分钟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33件) | 简易程序 |
天全县法院 | 2021.8.16 | 20分钟 | 追偿权纠纷 | 简易程序 |
经开区人民法院 | 2021.8.31 | 20分钟 | 劳动争议纠纷 | 简易程序 |
合肥高新区法院 | 2021.11.2 | 15分钟 |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8件) | 简易程序 |
建安区法院 | 2021.12.16 | 90分钟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87件) | 简易程序 |
长葛市法院 | 2021.12.22 | 30分钟 | 民间借贷纠纷 | 简易程序 |
禹州区法院 | 2021.12.22 | 15分钟 | 金融借贷纠纷 | 简易程序 |
许昌市中级法院 | 2021.12.24 | 90分钟 | 侵害商标权纠纷(19件) | 普通程序 |
丰南法院 | 2022.3.1 | 40分钟 | 离婚纠纷 | 简易程序 |
淄博高新区法院 | 2022.3.3 | 15分钟 | 物业合同纠纷 | 简易程序 |
罗庄法院 | 2022.3.15 | 不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简易程序 |
威海市环翠区法院 | 2022.3.28 | 23分钟 | 民间借贷纠纷 | 简易程序 |
西峡县法院 | 2022.3.17 | 不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简易程序 |
西塞山区法院 | 2022.3.24 | 不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简易程序 |
江汉区法院 | 2022.3.25 | 20分钟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简易程序 |
铁山区法院 | 2022.4.45 | 10分钟 | 案由不详(刑事案件) | 简易程序 |
(*信息来源:以上各法院官方公众号发布的公众号文章)
可以看出,全国各地已经有多家法院开始使用无书记员记录庭审模式,且呈现逐年增多的趋势。另外,无书记员记录庭审模式在适用有以下特点:在法院级别上,以基层法院为主;在庭审时长上,基本在20-30分钟;在适用案由上,以基层法院常见的民事纠纷为主;在程序上,以简易程序为主。以上特点也符合最高法院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的要求。
二、无书记员记录庭审模式的流程与系统
由于是全新的庭审模式,目前还没有出台统一的无书记员记录庭审模式操作流程与规范,也没有与之相配套的操作系统。为此,根据相关规定和工作实际,武清法院将下属三个部门作为试点,进行天津市首批无书记员记录庭审模式试点工作。同时与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合作,由试点部门的员额法官结合自身的审判实践,提出专业性意见。在讯飞公司对系统进行了充分的调试、磨合后,目前已经形成了无书记员和“无书记员+互联网庭审”融合版本两套操作系统。笔者在此以所在部门被确定为试点部门以来,正在试用的操作流程和操作系统进行简要介绍。
(一)庭前准备工作
由于规定中明确了以庭审录音录像替代法庭笔录需以当事人同意作为前提,那么能够体现当事人明确知晓并同意的相关材料就是让无书记员记录庭审模式合法有效的重要保证,且必须在开庭审理前齐备。为此,试点部门采取了“双保险”的方法。第一重保险:立案后,在书记员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时,附送一份《庭审记录事项告知书》(如下图所示),告知书中对以庭审录音录像替代法庭笔录进行告知,当事人可以以书面或口头方式进行问询或提出异议。
第二重保险:双方当事人到庭后,开庭审理前,向双方当事人出示《庭审记录事项告知笔录》并要求双方当事人签字,该确认书中再次将无书记员记录庭审模式的相关事项对当事人进行告知,当事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此确认书入卷保存。
以上两次事项告知流程形成“双保险”,确保了无书记员记录庭审在程序上的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在书记员端的系统中输入本次开庭案件的案号,法官端的系统中就会出现独立庭审按键,点击后进入界面,即可开始庭审活动。
(二)开庭审理
在庭前准备工作完成后,原则上书记员退庭,但经承办法官同意,可以全程参与庭审,负责转递证据材料等工作。在庭审过程中,无书记员记录庭审模式虽然不形成法庭笔录,但是不代表庭审过程中除了录音录像外没有文字记录产生,而产生文字记录的方法就在于无书记员庭审系统。
1. 无书记员庭审系统
该系统界面主要由四个板块组成,包括由笔录区单独构成的板块、由示证区、感知区、查阅区、随庭笔记组成的板块、实时录像单独构成的板块、流程指引构成的板块。以上板块内容的切换不受法官操作的限制,当事人可以对系统任意进行独立操作,互不影响,系统如下图所示:
笔录区:利用同步语音转写功能,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当事人双方的陈述及
法官的陈述都会被如实转写成文字,保留在笔录区,当事人在其坐席上可随时观看,如发现语音转写内容有误,法官或书记员可以随时进行修改。笔录区的内容在庭审结束后随系统保存到后台,为法官庭后随时查阅提供便利,但笔录区内容不同步到电子卷宗,不作为庭审过程的依据,庭审记录仍以录音录像为准。
此外,讯飞公司还为该模式提供了“精标笔录”和“精简标笔录”,该笔录由讯飞公司聘请的具备庭审实务工作经验的人员制作,法官根据自身需求提出所需笔录的精简程度,如果需要的是全过程准确记录,则工作人员会根据庭审录音录像和笔录区转写记录制作精标笔录,对当事人陈述仅做简单归纳,最大程度还原庭审全貌;如果需要的是当事人围绕案件争议焦点的关键陈述,工作人员会根据争议焦点,对当事人陈述的关键事实内容进行总结提炼,形成精简标笔录,帮助法官在庭后能够以最少量的文字抓住双方矛盾点,迅速厘清案件事实,相当于专属于法官的“私人订制”。同样,无论是精标笔录还是精简标笔录,都是为了在没有庭审笔录的情况下,能够为法官书写判决时提供辅助,都不作为庭审过程的依据。
示证区:当事人庭前或当庭提交的证据,在上传至电子卷宗后,可以在质证阶段在该区域向双方当事人出示,当事人也可以在己方的坐席上单独操作,随时对示证区进行查看。
感知区:在庭审过程中,如果当事人在陈述意见时提到具体的某条法律,感知区会对当事人陈述的法条名称进行感知,并将相应内容同步展示在感知区,法官和当事人都可以对该区域内容进行查看。
查阅区:该系统已经实现了与电子卷宗的信息同步,在查阅区可以查看电子卷宗的内容,法官如果不通过共享键将查阅区的内容共享给当事人,则当事人对该部分内容不可见。
随庭笔记区:庭审过程中,法官如果需要书写笔记记录要点,可以在该区域简要书写,该区域内容不向当事人展示,庭后可随时回看。
实时录像:记录庭审全过程的录音录像,作为庭审活动的记录,代替庭审笔录,该部分内容庭后当事人可通过诉讼服务平台或档案室查阅,经法官同意的可以复制。
流程指引:该区域按照一审简易程序民事纠纷案件庭审过程为法官进行流程提示,其中包括各个阶段的名称以及各阶段开始前,法官应当对当事人进行宣告的内容,都以规范的庭审用语反映在该区域。
2. “无书记员+互联网庭审”融合版本
结合目前疫情防控的紧张态势以及全面提升智慧法院建设的需求,互联网庭审系统已经成为基层法院的刚性需求,在此种背景下,为了实现互联网模式更广泛的运用,试点部门与讯飞公司还将无书记员庭审系统与互联网法庭进行了深度融合,推出了“无书记员+互联网庭审”融合版本,该版本实现了互联网庭审与无书记员记录庭审模式并行。因为是互联网庭审,在开庭前需要提前将双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需要参加庭审人员的个人信息、电话号码录入法宗系统,预约开庭时间,在开庭方式上选择互联网开庭。
预约完成后,所有诉讼参与人都会收到短信提示,根据提示操作即可进入庭审界面,操作界面如下图所示:
该版本操作界面与传统书记员记录庭审模式中使用的庭审系统差别不大,不同的是,当事人通过自己的手机端进入庭审界面,法官可以在右上角实时录像部位看到当事人实时情况。对于证据,当事人可以通过手机端上传,法官和当事人都可以在示证区随时查看当事人上传证据情况。如下图所示:
因为互联网模式下,双方当事人均不在场,不能现场签署《无书记员记录庭审模式告知暨确认书》,所以该版本将确认书制作成可电子签名版本,放在了系统界面开始栏中“当事人确认书”位置,如图所示:
法官在开庭前向当事人展示后,当事人如无异议,以电子签名的方式签署确认书,如下图所示:
确认书签署完毕后,即可开始无书记员记录庭审。
闭庭后,由法官填写《无书记员庭审记录表》,如图所示:
如果经过当庭审理、调解后当事人自愿撤诉或达成调解,则在结案方式中做相应勾选,如果需要庭后判决,可以在“案情概括”以及“备注”栏进行简要备注案件情况,便于庭后书写判决。此外,根据目前卷宗档案管理的相关要求,开庭审理的案件仍需有纸质材料入卷归档,该记录表即可作为庭审记录的卷宗材料,编入卷宗目录下的庭审笔录进行归档保存。
(三)案件归档
案件审理完毕后,以上两种系统均会自动将庭审录音录像同步至电子卷宗。
归档时,只需要将《无书记员庭审记录表》归入档案即可。对于互联网系统开庭审理的案件,由于目前卷宗档案管理的需要,当事人在电子卷宗上传的相关证据仍然需要另行提供纸质版入卷保存。
(四)上诉案件的卷宗流转
由于上述两套操作系统正处于试运行阶段,又考虑到二审法官查阅纸质卷宗的实际需要,目前试点部门对于上诉案件,都会制作精标笔录,附卷宗一并移送,便于二审法官审理时查阅。
三、无书记员记录庭审模式及庭审系统的优势
与传统的书记员记录庭审笔录相比,无书记员记录庭审模式有以下优势:
(一)解放人力,缓解案多人少矛盾
在基层法院民事审判庭的日常工作中,庭审记录工作相对与其他工作而言耗时较长,工作安排上也较为集中,在有限的工作时间当中占据了较大比例,而审判工作是一个统筹协调的整体,任何一项工作的时间被压缩,都会导致案件审判质效整体的降低。自本试点部门开始无书记员庭审试点工作以来,适用无书记员记录庭审模式审理案件共109件,其中各主要类型案由所占比例如图所示:
(图中占比3%及不足3%部分案由包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身体权纠纷、承揽合同纠纷、赡养纠纷、抚养权纠纷、抚养费纠纷、不当得利纠纷、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产品责任纠纷、教育培训合同纠纷、委托合同纠纷、离婚纠纷合同、 买卖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追偿权纠纷、共有物分割纠纷、加工合同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可见,在试点工作期间,适用无书记员记录庭审模式审理的案件基本上涵盖了试点部门作为基层法院派出法庭所受理的一审民事案件范围。按照此适用率长期运行,必然可以将书记员、法官助理从占据工作时间极大比例的庭审记录工作中解放出来,有利于统筹安排审判工作,提高案件质效。据统计,试点部门自试点工作开展以来,结案率同比上升16.87%,平均审理天数缩短12.86天,案件质效改善效果明显。
(二)更有利于促进民事案件繁简分流
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指示精神。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中,对于证据较少、双方争议较小的,如果能够大范围适用无书记员庭审记录,就会更有利于民事案件的高效办理,更进一步推进繁简分流、快慢分道,更有利于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改善案件审理质效。
(三)操作简便
考虑到系统在将来会在一定范围内推广,所以在研发系统的过程中,试点部门就提出了操作流程要简单易操作,系统界面要简洁明了,让绝大多数法官能够实现独立操作。截至目前,经过试点部门法官与开发人员多次沟通,对系统进行优化升级后,该系统已经在武清法院各个民事审判业务庭推广使用。目前使用效果反馈良好,没有出现操作复杂、困难的反馈意见。
(四)缩短庭审时长
在传统的书记员记庭审模式下,由于书记员记录速度等因素的影响,时常会为了庭审记录完整,要求当事人放慢语速、停顿或重复陈述以保证记录完整,在双方当事人都聘请律师时这种情况则尤为明显,在律师陈述辩论性意见时,如果要求重复陈述和等待,庭审过程会显得尤为漫长。虽然现在语音转写设备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书记员记录速度跟不上当事人语速的问题,但仍然需要书记员对生成的笔录实时校对,发现语音转写错误时需要停止转写或打断当事人陈述来修改,当事人发表意见仍然受法庭记录的影响而不够连贯,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无书记员记录庭审模式的应用,正是从根本上解决了这一问题,当事人陈述意见时不再受庭审记录的限制,当事人仅需要清晰、准确地陈述就能够达到庭审过程留痕的目的,从而缩短庭审时长。根据统计,试点部门在试点期间利用无书记员庭审系统审理案件庭审时长较同期缩短一半。由此可见,该模式的适用对于缩短庭审时长具有极大程度的促进作用。
(五)促进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
在一审民事案件中,有很多当事人诉诸法律的目的就是为了“出一口气”,在法庭上充分地“披露”出自己“遭受的不公”和由此给自己造成的伤害。对于这类案件,当事人渴望在庭审中能够尽量多说,让自己压抑的情绪得到宣泄。但是在实务当中,法官会为了庭审不偏离案件争议焦点,在当事人陈述一些与案件无关但是却“不吐不快”的想法的时候适时进行打断,以把控庭审的节奏。这样也会让当事人被压抑的情绪得不到充分释放。在无书记员记录庭审模式下,由于不再受庭审笔录的限制,法官可以容许当事人适当发表个人想法、意见,让当事人从心理上感觉到自己的诉求得到了充分的阐述,将压抑的心情适当释放,从而更利于法官开展调解工作。
(六)更能真实反映当事人意思表示
基层派出法庭作为化解矛盾纠纷的第一线,有些当事人对法律难免不甚了解,又受到文化水平、语言表达能力的限制,有很多当事人在庭审陈述过程中渴望表达但又抓不住重点,或者用语不规范不能作为书面语言记录在庭审笔录当中,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将当事人的陈述总结概括,将不规范的用语转化为法言法语再进行记录。这种做法本是好意,但有时候却会遇到当事人“不领情”的尴尬情况,有极少数当事人认为这种进行语言加工后的内容不是当事人的原话,怕被“挖坑”而拒绝在笔录上签字;更有甚者甚至怀疑法院不公正,认为这种转化过后的语言是对当事人陈述的故意曲解,是直接导致其败诉的原因。而无书记员记录庭审模式下没有庭审笔录,也就无需再对当事人的陈述逐一进行总结、转化,当事人如果需要回看庭审过程,可以查看全程录音录像,也就避免了在笔录的问题上产生分歧。
(七)提高了当事人在庭审活动中的自主性
在传统的书记员庭审系统中,当事人座位上仅有显示器,只能起到帮助当事人实时查看笔录的作用,当事人对庭审系统没有任何操作权限。但是在无书记员庭审系统中,当事人端都是独立的电脑和系统,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对显示界面进行操作,对各个功能区显示的内容进行切换,大大提高了当事人的自主性,使庭审活动更类似于一场现代化办公场景下的“三方会谈”,即法官和双方当事人共同操作同一个系统、围绕同一项“议题”,根据各自的想法和现有资料,各自发表意见。在对当事人进行回访的过程中,大部分当事人(尤其是律师)认为能够对系统进行独立操作,给当事人提供了很大的便利。
(八)新功能助力审判
无书记员庭审系统中新开发设置的“感知区”,能够在庭审过程中对当事人或法官陈述的法律条文名称进行精准识别,并将法条内容第一时间显示在感知区,法官和当事人都可以查看。这种新功能的设置,为当事人和法官都提供了极大的便利。首先,在传统的庭审模式中,对当事人当庭陈述的或法官自己想到的但是却又对内容记忆不准的法律条文,只能在庭后去翻阅法条,极有可能会造成法律中规定的某一重要的构成要件没有查明的情况。而“感知区”功能的出现极大地解决了这一问题,法官和当事人都可以对当庭提到到的法律条文实时查看,避免了因遗忘构成要件而导致的事实查明缺失的问题。其次,对不了解法律的当事人,如果能够在庭审中第一时间查看法律条文内容,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如何认定有了基本认识,对法官展开调解工作会有积极的作用。再次,有的当事人或律师了解法律规定,但对法律解释持不同观点,这种法律解释上的差异有时就是案件的争议焦点,而“感知区”对于法条内容的直观展示,便于当事人在审理过程中针对法条内容陈述各自的理解,也便于法官在听取双方陈述后总结双方的争议焦点。
四、存在的问题
无书记员记录庭审模式无疑是各法院民事案件庭审方式改革的一种新模式,也是推进“智慧法院”建设的重要一步。但是对于科技助力审判的新产物,在前期适用过程中必然会出现各类“水土不服”的情况,笔者在此以试点部门半年多以来的试点经验,总结出以下问题:
(一)缺少统一的、有可操作性的规范性文件
由于目前针对于无书记员记录庭审模式的规定仅有上文第一部分“规定”中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庭审录音录像,经当事人同意的,可以替代法庭笔录。”而“经当事人同意”在卷宗中如何体现、在适用该模式时应当做哪些庭前准备、案件审结后应当以何种形式的材料代替庭审笔录入卷保存等这类实际操作中无法避免的问题,尚无统一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规范性文件。作为庭审模式的一种,没有规范性的文件必然会导致各地法院在实际操作中有所差别,这种差别感会让当事人产生法院审理流程不一致的感受,降低庭审活动在当事人心目中的严谨、规范感。而且,没有规范性指导文件,如果当事人庭后对该模式下产生质疑甚至信访,会让法院陷入“无法可依”的被动局面。因此,尽快制定一套贯穿全流程、内容详细具体的、针对无书记员记录庭审模式的操作流程,是保证该模式全面推广适用的基础,而无书记员庭审系统则更需要一份详尽的操作指南来引导法官进行使用。
(二)全面推广后精标笔录可能供不应求
根据统计,目前精标笔录的制作时间与庭审时间比例大概为1.5:1,精简笔录的制作时间与庭审时间比例大概为1:1。但是在无书记员记录庭审模式推广后,对笔录的需求量势必会加大。除此之外,当事人上诉的案件也需要工作人员后期制作精标笔录附到卷宗当中。在目前试点范围内由于需求量小,可以及时满足法官的笔录需求,而系统全面推广后,可能会出现笔录供不应求的情况。
(三)需要适应时间和更强的庭审驾驭能力
对于有多年审判实务经验,习惯于传统书记员记录的法官来说,没有庭审笔录可能会让一部分法官从内心觉得“没有保障”,需要一定的适应时间。而且,法官要熟练掌握无书记员庭审系统,独立完成电脑操作流程。这些因素不可避免的会让对电脑操作不熟悉的法官产生“畏难情绪”。此外,无书记员记录庭审模式下,虽然可以让当事人适当陈述与案件事实关联不大的内容以促进调解,但是如果当事人“信马由缰”般的随意陈述,则可能会导致庭审偏离重点,甚至会导致双方矛盾激化。因此,把握双方陈述意见的“度”就显得尤为重要,也对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五、关于无书记员庭审系统的前瞻与设想
(一)与电子卷宗“单套制”归档进行深度融合
电子卷宗“单套制”归档是指法院将当事人提交的材料、程序性文书材料直接转换为电子卷宗,全流程无纸化办理案件,归档时直接转换为电子档案,必要的纸质原件则以电子卷宗附件形式归档的新模式。这与无书记员庭审系统一样,不仅是一个软件的使用,而是一种办案模式的改变,能将书记员从重复而单一的整卷、归档工作中解放出来。纸质卷宗不易流转且容易污损,而电子卷宗“单套制”归档,可以实现卷宗在线查看、流转和永久保存。相对于纸质卷宗,电子卷宗没有排页、编码、扫描等步骤,极大程度地节约了人力和纸张,而对于上诉案件,也避免了纸质卷宗两地流转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污损,也节约了运输成本。这两种模式同时适用,能最大程度上实现审判工作无纸化,还将打通实现全流程网上办案的“最后一公里”,让群众切实感受到智慧法庭建设的有效成果。
(二)嵌套要素模板,裁判文书一键生成
无书记员记录庭审模式的设立就是为了能够让简易程序下的案件审理更加简化,故此,对于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小额金融贷款合同纠纷此类由速裁团队审理,可以适用要素式判决结案的案件,在无书记员记录庭审模式的适用上就有着天然的优势。由此,可以在无书记员庭审系统中针对此类案由嵌套不同的要素模板,法官当庭将具体案件情况填入格式化的模板中,并将庭审系统与文书签章系统共联,实现裁判文书一键生成功能,判决书就以要素式表格的形式呈现,即“表格式判决书”(如下图所示),这种形式可以使案件信息一目了然、清晰易懂,让当事人清楚了解诉讼过程和诉讼结果。也能为进一步实现当庭制作、当庭宣判、当庭送达提供更大便利,避免当事人多次往返法院,进一步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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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案由 | |||
开庭时间 | 适用程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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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讼请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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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定事实 | ||||
裁判依据 | ||||
判决主文 | ||||
审判组织 | 审 判 员
二〇二二年 月 日
法 官 助 理 书 记 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