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为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信用机制建设,现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之规定,本院决定发布执行悬赏公告,有关人员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使申请执行人债权得到全部或部分实现的,将按比例奖励提供线索人,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被执行人:杜宝余,男,1972年4月30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杨村街道八街春光巷9排20号,身份证号码:120222197204300012。
被执行人:许华苓,女,1973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杨村街道八街春光巷9排20号,身份证号码:120222197312130620。
被执行人:杜超,男,1996年3月22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杨村街道颐安花园西区16号楼2门702号,身份证号码:120222199603227819。
被执行人:高维芝,女,1945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杨村街道八街春光巷9排20号,身份证号码:120222194510210046。
二、案件基本信息
1、执行依据:(2021)津0114民初14653号民事判决书
2、执行案号:(2022)津0114执5069号
3、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4、申请执行标的:44995元及利息。
5、未履行标的:35475.92元及利息。
三、悬赏信息
1、悬赏金额:35475元及利息。
2、悬赏金:线索提供人提供财产线索所取得的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0%。
3、悬赏期限:一年(自2023年8月7日起至2024年7月31日止)。
4、悬赏条件:举报人提供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符合悬赏执行相关规定(被执行人已被发现尚未处分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
5、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举报的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30日内,从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取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奖金均含税,需提供相应完税发票。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井法官、王法官
电话:16622779282(工作日 工作时间)
本院地址:天津市武清区雍阳道426号 武清区法院执行局
本院郑重承诺:本院安排专人负责举报人的举报工作,承诺维护举报者的利益,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特此公告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