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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配合,辱骂法官?罚款!
作者:张石岩  发布时间:2023-07-19 10:17:16 打印 字号: | |

“今日,法院执行人员电话联系我询问案件情况,在沟通过程中,我言语过激,对对方进行了辱骂,现我知晓自己的错误,深知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我向执行干警和法院道歉”。7月7日,王某在武清法院执行局向干警道歉并写下悔过书。


某合同纠纷的被执行人在一餐饮店处有应收租金,执行干警依法向餐饮店工作人员王某送达了冻结租金手续,并拨打电话询问被执行人的联系方式,告知案件有关情况。

干警在两次与王某通话时,均首先表明了身份,而王某明知对方在执行公务,还对其进行辱骂,气焰嚣张。

武清法院遂将王某传唤至法院,到院后,王某依然言辞激烈,质问执行干警。面对毫无悔改之意的王某,武清法院拟对其采取司法拘留与罚款的强制措施。

经过司法强制措施的威慑和说服教育,王某方才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自愿出具悔过书。




鉴于王某主动认错悔过,法院决定仅对其处以罚款2000元的处罚。王某当场缴纳了全部罚款,并保证今后将积极配合法院工作,协助本案执行。

武清法院在此正告: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兑现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重要环节,任务艰巨,责任重大,需要社会各界的理解和配合。法院干警是法律的执行者,辱骂执行公务的干警,是对法律的公然挑衅,必受严惩。对执行措施存疑,应当以正当方式提出,言语需谨慎,切莫逞一时口舌之快。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审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