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要求评估、鉴定、审计的,应向审判执行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应证据材料。审判执行法官应对当事人的申请材料、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确保委托事项明确、全面。
二、审判执行法官应填写立案登记表,向司法辅助部门移交当事人的申请及相应证据材料。司法辅助部门审查受理后,进行立案登记。
三、对已受理的案件,司法辅助部门依据尊重当事人选择与抽签或指定相结合的原则,产生中介机构。即:首先组织当事人各方协商选择中介机构,协商一致的,法院尊重认可;协商不成或一方拒绝协商,符合抽签条件的,组织当事人通过抽签产生中介机构;特殊情况,由法院指定中介机构。
四、中介机构确定后,由司法辅助部门向该中介机构下达司法委托书;中介机构受理法院委托后,组织开展评估、鉴定、审计活动。
五、司法辅助部门负责协调、督促、了解评估、鉴定、审计期间的有关事宜,需要现场勘验的,通知承办法官及各方当事人到场配合。
六、中介机构完成委托工作后,向法院出具评估报告书或鉴定、审计意见,并退回相应证据材料。司法辅助部门收到后通知承办法官签字取回上述材料。
七、当事人及承办法官对中介机构工作成果有异议的,可要求中介机构出庭作证,进行解释说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