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
1、为了深入贯彻“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提高审判工作透明度和司法公信力,提高当事人对人民法院裁判的服判率和自动履行率,促进案结事了,强化法官承办案件的责任意识,服务构建和谐社会大局,制定本细则,在全院开展判后答疑工作。
二、基本原则
2、判后答疑应当坚持依法及时原则。法官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对当事人提问进行解释。对当事人提出的答疑要求,法官应当及时答复,以促进当事人认同法院裁判及息诉服判。
3、判后答疑应坚持全面公开原则。除法律规定不应公开的审判秘密外,不应当有选择的回答当事人的疑问。
三、工作要求
4、为做好判后答疑工作,各审判庭应在宣判时对当事人主动释明;在判决书后应附有判决所引用的法律条文的具体内容,宣判笔录应附加对判后答疑的释明记载。判后答疑应当与处理初信初访工作有机结合,通过承办法官释明法律提高息诉服判率,从源头上预防、减少涉诉信访。当事人在宣判时即使没有针对判决内容提出异议的,案件承办人亦应主动对相关事实的认定及法律条文的适用进行释明,并将释明情况记录在宣判笔录中。
5、宣判后,当事人以对人民法院所作裁判有异议、疑问为由到法院或到辖区法庭信访的,应当由法庭信访接待人员、立案庭接待人员就来访人提出的问题作一般性质的解答;解答后当事人仍坚持要求答疑的,经审查认为符合判后答疑条件的,应当立即联系审判庭安排答疑。经法庭接待人员与庭长联系、立案庭与相关审判庭联系后,由相关审判庭庭长安排指派法官依一定程序对来访人进行判后答疑,依法促使其息诉服判。
当事人来信经审查符合判后答疑要求的,信件邮寄到法庭的由法庭按照判后答疑要求进行回复解答;信件邮寄到立案庭的,由立案庭登记后将材料转交相关庭进行答疑。
6、相关审判庭应及时确定法官进行答疑。如无法安排答疑的,应及时通知信访接待人员,由信访接待人员向来访人说明情况并收回信访材料,告知来访人将为其安排预约答疑。
7、对安排预约答疑的,信访接待人员应填写《判后答疑预约接访登记表》,将该登记表与信访材料一并转交相关审判庭。
相关审判庭在接到上述材料七日内,应当及时确定答疑的法官、日期和地点,并及时通知来信来访人。
8、判后答疑工作应由具体承办人当面解答,但当事人拒不接受承办人答疑或承办人有理由不宜答疑的,其所在庭庭长亲自答疑或指定本庭其他法官答疑。
9、判后答疑应有书记员记录,并在指定接待场所公开进行,不得私自进行答疑。记录内容如下:
(1)答疑法官、书记员姓名;
(2)来访人基本信息;
(3)答疑时间、地点;
(4)答疑案件案号、案由和承办法官或合议庭;
(5)来访人提出的问题;
(6)答疑法官答疑要点;
(7)答疑结果。
答疑笔录应由当事人、承办法官、书记员签名,并归入信访材料后交立案庭编号存档。
10、答疑法官应围绕裁判文书,针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和案件争议焦点,就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裁判理由、法律适用、裁判主文的涵义及诉讼程序等范围内的问题进行答疑,不得拒绝回答当事人在答疑范围内提出的合理疑问。
11、法官答疑意见必须和裁判意见相一致,不得自行或随意向当事人表达个人意见,不得泄漏审判秘密。
12、法官答疑后,应按下列情形处理:
(1)当事人表示息诉服判的,应在答疑工作结束后告知立案庭,并将情况结果填好表格交立案庭存档。
(2)认为来访人无理的,应书面告知立案庭相应无理理由,并协助其做好当事人息诉工作。
(3)发现裁判文书有表述瑕疵、文印错误的,应虚心接受当事人批评,并依程序裁定更正。
(4)认为信访有理,裁判确有错误的,向主管领导提出再审建议。
(5)答疑法官在解答涉及房屋拆迁、土地征用、劳动争议、环境污染、破产等群体性纠纷、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过程中,如发现矛盾激化苗头,应及时向立案庭通报,同时报告本庭庭长及主管院领导,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防止发生重大突发性涉诉信访事件。
(6)如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告知当事人另行答复,另行答复应当于接访后七日内完成。
13、承办人答疑后,当事人再次来访的,除涉及新情况需要原审判庭指定法官接待外,由重复信访办负责接访后按涉诉信访程序处理。
14、执行案件当事人对生效执行裁定有疑义的,由执行法庭依照本细则答疑。
15、立案庭和重复信访办应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定期对相关审判庭判后答疑办理情况进行通报。
16、判决书中未按规定附所引用法律条文具体内容的、当事人未要求但未主动答疑的、未按期答疑的,上述情况均列入 案件质量考核范围。
答疑造成重大信访后果的,院内将按《岗位目标量化考核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追究责任。
17、本细则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18、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