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不服本院做出的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如果您要提起上诉,请仔细阅读以下注意事项:
一、在规定的期限内上诉
1.不服民事、行政判决的上诉期间为十五日,裁定为十日。
2.不服刑事判决的上诉期间为十日,裁定为五日。
3.上诉期间从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次日起计算。
4.直接送达裁判文书的,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或指定代收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法院留置送达的,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5.法院送达裁判文书后,当事人逾期提起上诉,自行承担无法启动二审程序的法律后果。
二、提供上诉材料
1.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
(1) 上诉人、被上诉人的基本情况。系自然人的,载明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或者出生时间、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等;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载明其名称、住所、组织机构代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
(2) 作出一审裁判文书的法院、文号、案由及上诉人收到一审裁判文书的时间;
(3)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4)致送法院的名称;
(5)上诉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6)上诉时间。
2.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3.如果您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定期间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三、缴纳上诉费
1.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
2.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将通知您在7日内预交。您预交上诉费后,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交费收据。
3.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上诉费的,人民法院将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