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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各级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
  发布时间:2014-04-28 08:45:22 打印 字号: | |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不低于800万元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不低于500万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上述标的额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由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二、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三、重大疑难、新类型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案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自行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决定由其审理。
    四、天津海事法院管辖的海事海商案件、集中管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和知识产权案件,按现行规定执行。
    五、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新技术产业园区审判庭、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保税区审判庭按上述标的额和受案范围执行。
    六、帐面资产5000万元以上的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帐面资产5000万元以下的破产案件由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责任编辑:武清法院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