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促进司法公开透明,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和天津高院《关于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现将裁判文书公开的相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自2014年1月1日生效的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
二、立案、审判部门在送达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时,告知当事人关于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事宜。
三、裁判文书公开将通过政务网站、电子触摸屏、诉讼指南等多种形式方便公众查询。
四、生效裁判文书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下列为不公开的情形:
(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
(二)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的;
(四)描述犯罪方法有可能诱发新的犯罪的;
(五)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执行异议、执行终结以外的裁定书;
(六)院长、主管院长认为暂不宜上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