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审执业务庭:
根据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为了更好地做好我院裁判文书上网工作,特作出如下规定:
一、组织裁判文书上传互联网的单位:本院研究室。
二、文书格式: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格式一律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制作裁判文书技术规范(试行)》(津高法【2010】119号)规定制作;上传互联网的裁判文书格式一律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实施细则(试行)》的第二十条规定制作。
三、报送途径:承办人通过法综系统——办公辅助——文书上网程序上传。上传前,相关的裁判文书必须录入法综系统。上传方法由研究室对各业务庭内勤培训,再由各业务庭内勤对本庭审判人员进行培训。
四、注意事项:
(一)立案庭及各业务庭在立案时应当在案件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
(二)上传的裁判文书必须是2014年后生效的裁判文书。具体要求按实施细则第五条办理。
(三)文书报送前,应按《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至第二十条的规定完成技术处理。同时由承办人或合议庭报庭领导审批,涉及重大敏感案件还要报主管院长审批。不上传的文书经院庭领导审批并填写《裁判文书不上网审批表》,由各庭登记存档备查,同时在文书上网程序中填写不上网理由。
(四)承办法官为裁判文书质量第一责任人,应当按照《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确保文书质量。
五、违反规定和要求造成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武清区人民法院
二0一四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