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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管理有限公司诉北京某物业有限公司、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违约责任虽约定了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但不合理的律师费金额由违约方承担恐难获支持
作者:武清法院  发布时间:2023-11-20 18:51:29 打印 字号: | |

关键词  民事  服务合同  违约责任  律师费

基本案情

北京某管理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北京某物业有限公司、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向其支付律师风险代理费73000;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202091,双方签订保洁服务外包合同,后因被告北京某物业有限公司拒付服务费,原告诉至法院,法院做出了(2022)0114民初15187号判决书,该判决已于2023218日生效。根据双方签订的保洁服务外包合同被告需承担律师费,同时原告与代理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约定此案为风险代理。法院出具判决书时,因风险代理费未实际支付,法院判决待判决生效及原告支付后另行主张。现判决已生效,原告也根据约定支付了风险代理费,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北京某物业有限公司、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辩称:不同意北京某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对于其事实和理由也不予认可。司发通2021-87文件是现行有效的,司法部作为国家的部门和发改委联合下发的,是一个规范性的文件和规章。全国各地律师收费不能超出这个规定即不能超出18%这个线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系被告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分公司。202091日,原告与被告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签订《xx嘉苑日常保洁服务外包合同》,合同第十条违约责任第10项约定本合同项下违约方的损失赔偿范围包括守约方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向第三方承担的赔偿责任、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鉴定费等费用支出。后双方因合同履行产生争议。为获取法律服务,北京某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北京某律师事务所(作为乙方)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乙方律师接受甲方委托,作为甲方与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阶段的代理人。此协议约定的收费方式为按标的额比例收取律师费。计算标准及收费数额约定为半风险代理收费方式:签订合同3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2万元基础代理费,待判决或调解生效后3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标的额的25%的代理费,即73000元(标的额293241元的25%收取)。该案件由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某、实习律师李某代理诉讼。

北京某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原告于20221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以(2022)津0114民初15187号案件立案受理。北京某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服务费293241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履约保证金2000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93241元为基数,自202211日暂计算至20221130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3.7%计算,暂计算为9945.76元);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93000元(其中基础律师费20000元,风险代理费73000元,风险代理费按照标的额25%收取);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以上合计416186.76元。后法院于202322日作出了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北京某管理有限公司服务费293241元及自20227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29324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北京某管理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北京某管理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20000元;三、被告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北京某管理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20000元;四、驳回原告北京某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另此判决书在本院认为部分论述“因原告现仅实际支出律师代理费20000元,另73000元风险代理费应在法律文书生效后支付,且现尚未实际发生,故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本院在本案中仅对实际发生的20000元予以确认支持,对另73000元原告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上述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生效后,北京某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32日向北京某律师事务所支付剩余律师费73000元。北京某律师事务所为北京某管理有限公司开具了相应发票。

天津市武清区法院于2023515日作出(2023)津0114民初5910号民事判决书。宣判后,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提出上诉。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830日作出(2023)津01民终6608号二审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中约定了律师费应由违约方承担,合理的律师费赔偿属于违约方应当承担的合同义务。但律师费的支出属于守约方与第三方协议的结果,而我国律师费的收取采用的是市场化定价原则,过高的律师费用可能会超出一般人的合理预期,有违公平原则。

裁判要旨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律师费由违约方负担也是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对于违约责任的适用和调整一般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条款予以适用。

律师费由违约方负担的这种违约责任承担,应考虑律师费属于守约方与第三人的协议结果,协议过程违约方并未参与。而且我国关于律师费的收取采取的是市场化定价原则,不排除个别律师事务所站在知识资源不对等的角度向接受服务方收取高额律师费的情况。2021年,由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的通知中对于律师费的收取收费标准,在坚持市场化的原则下,规定了不同情况下的收费限额。应以此为标准,对超出限额的认定为不合理部分,对于不合理部分不予支持。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典》第6、第577

一审: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23)津0114民初5910号民事判决书2023515日)

二审: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3)津01民终6608号(2023830日)


 
责任编辑:审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