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审务公开 > 规章制度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关于庭审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5-04-20 17:07:22 打印 字号: | |
  为进一步规范庭审程序,提高庭审水平,充分发挥庭审功能,保障裁判正确性,加快审判效率,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审判方式改革的要求和审判实践经验,对进一步加强庭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组织庭审活动应注意的问题

(一)注意作好庭前准备工作

强化庭审功能,进行充分的庭前准备工作,主要应注意以下几点:

1、应当在开庭前结合送达有关诉讼文书,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以节约庭审中告知诉讼权利义务的时间。

2、对证据较多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可以组织当事人庭前交换证据。

3、依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如鉴定、勘验、复核有疑点的证据等。

4、 议庭要认真研究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材料,制定好庭审提纲,作好庭审中的分工。对庭审中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研究好预案。

5、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庭设备摆放位置的要求布置法庭。审判席应当摆放在高出双方当事人坐席的位置。书记员坐位应当摆放在审判席正前下方。有速录员座位的,一般应与书记员坐位并列摆放。合议庭各成员的坐位摆放距离要适当,不宜过于分散。

6、音响设备的准备。对诉讼参与人人数较多的,应当准备相应数量的话筒,并摆放在最便于使用的位置。

(二)规范着装仪容

1、审判人员、书记员着法服进入法庭时应当整齐化一。如着法帽进入法庭的,应当脱帽并统一摆放在坐席的右上角。

2、法警值庭应当扎紧武装带,保持警服整洁挺括。根据庭审需要确定采用站姿或坐姿,姿式均应统一、规范。

3、审判人员、书记员、法警举止应当端庄正规。法警中途换岗应当相对立正敬礼交接。禁止含腰驼背等随意性动作。

4、进入审判庭的其他人员着装应当整洁、正规。

5、禁止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员未经审判长允许随意出入审判区或者在审判区内随意走动。

6、审判长或审判员发问、指挥要使用规范语言,避免用手势指点。审判人员询问当事人应当用法言法语。对遇有当事人难以理解的法律用语,可以用通俗的语言加以解释,但解释性语言应注意保持严肃性。

(三)规范庭审程序

1、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时应当采用立姿宣读。

2、书记员宣布审判长、审判员入庭时应当要求在场的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全体起立;审判长宣读裁判结果时,应当要求在场的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全体起立。

3、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在庭前告知当事人后,庭审中审判长应当询问当事人是否已知道。回避制度应在当庭宣布,并征询当事人意见。审理行政案件应当在庭上宣布“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地位平等”。

4、举办大型公开庭审活动一般应当有司法警察值庭。庭上传递证据应当由法警负责。在特殊情况下,没有法警值庭的非公诉刑事案件和其他案件,应当由书记员承担证据传递任务。禁止由当事人或者合议庭成员在庭上互相传递证据或者有关材料。

(四)充分发挥审判长组织庭审活动的职能

1、审判长在庭审活动中要注意发挥合议庭的作用。庭审中遇有需要研究的问题,比较简单的可以在审判席上短暂研究决定;比较复杂的可以休庭合议。不能出现未经研究而由审判长宣布合议意见的情况。

2、审判长要发挥组织、指挥、控制庭审活动的作用。要适时归纳争议焦点,引导双方当事人抓住争议的问题展开举证、质证和辩论。对诉讼参与人不当的言行,或者偏离争议焦点的重复、拖沓的发言,应当及时制止或者引导。在刑事审判中,亦应注意对公诉人的不恰当言行或者过于繁琐的发言及时制止。在公诉人宣读证据前,应提示其对每一组证据要证明的案件事实作出说明。对公诉人漏问、漏查或者讯问不到位、不明确的案件事实应当及时补问。对庭审中出现的意外情况,包括旁听人员说话、随意进出审判庭等影响庭审秩序的情况,应当果断及时地进行处置。

3、审判长应当掌握好庭审节奏。庭审程序的展开应当做到简洁明快,不拖拉。要紧紧抓住争执的主要问题组织庭审,不纠缠无关紧要的细微未节,提高庭审效率。

二、关于庭上认证应注意的问题

(一)掌握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证据规则的规定

目前,我国虽然没有统一的《证据法》,但是在有关法律,特别是司法解释中,对证据的规则有不少规定,如怎样判断证据的真伪,怎样认定证据等。对这些规定,应当认真学习掌握,并在庭审中注意应用。

(二)正确把握庭审认证的时机和方法

庭审认证可以一证一认,也可以对一组证据进行分析认证,还可以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认证。采用何种方式认证,要根据案情和证据的复杂程度灵活掌握。如案情比较简单,涉及的证据少,而且一件证据就能独立证明一个案件事实的,可以一证一认;如案情比较复杂,涉及的证据多,而且对一件主要证据需要其他辅证加以补强的,则可以将证明一类事实的证据分组进行分析认证,或者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认证。

庭审认证的时机,应当根据证据是否经质证后已能完全确认其真伪而定。如果经质证后能确认其真实性,可以在质证后对一件证据或一组证据进行认证;如果质证后还有疑点。或双方争议很大,可以在听取辩论意见后,消除了疑点再认证;比较复杂的证据,也可以在休庭合议后宣判时或者在裁判文书中认证。

对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的证据,或者法院依职权调查的证据,应当由审判人员当庭宣读,征询当事人意见,进行质证,并与其他相关证据综合分析认证。

(三)注意全面认证

庭上认证应当注意全面。全面认证要做到四点:一是对证据材料本身的真伪作出判断,即对证据材料本身的合法性、关联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认定,以确认该证据材料是否合法、是否与案件事实有联系、是否真实,有无伪造、变造等情况,能否作为定案的根据加以使用;二是对证据材料所证明的案件事实真伪进行审查认定,以对证据材料证明的案件事实真象做出判断;三是对定案的每件证据都应当逐件认证,不能对有的证据认证,对有的证据不认证;四是在一份证据材料内证明两个以上事实的,应当分别对证据证明的各个事实进行认证。

(四)说明认证理由

在认证过程中要说明对某个证据采信或者不采信的根据和理由。凡需要对一组证据进行分析判断才能认定的,应当把分析判断所依据的各个证据和分析判断的理由讲清楚;依法推定的证据应当把推定所依据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讲清楚。

三、关于当庭裁判应注意的问题

(一)围绕争议焦点,针对裁判结果,逐项说明裁判的理由

裁判理由是法官根据案件事实情况,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按照逻辑规则,对案件具体裁判结果作出的分析认定意见。

如果一个案件要作出一个以上具体裁判结果的,应当对每项具体裁判结果都分别论述裁判理由。并且,这些裁判理由必须与作出的具体裁判结果相对应。

特别应当注意在论述有些民事案件裁判理由时,除引用法律依据外,还可以结合具有文明进步内涵的社会公德进行论述,这样能增强裁判理由的说理性和群众公认度,更好地发挥审判工作在社会主义法制中的宣传和教育作用。

(二)把握裁判的分寸

对一个案件具体裁判分寸的把握,是法官审判水平的综合反映。确定具体的裁判意见,应当做到合法、公平,反映出法官在裁判上的创造性,提高裁判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1、对民事责任的裁判应把握以下几点:

①正确确定责任的性质。如是违约责任,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

②正确确定责任主体。如是单方责任,双方责任,还是多方责任。

③正确确定责任比例。如确定主次责任及其具体比例。

④正确确定责任承担方式。如是承担违约金,赔偿金。还是补偿金;是各自承担责任,承担连带责任,还是承担补充责任。

⑤正确确定承担责任的范围。包括期限范围和数量范围。如违约金、赔偿金的起止时间、起算基数。

2、 对法律规定了处罚的幅度,应按照情节轻重、因果关系等具体情况,在法定幅度内本着合法、公平的原则,综合考量确定裁量幅度。如在审理涉及行政罚款的案件中,行政法规往往规定何种行政违法行为处某数额以下罚款。在这种情况下,确定一个案件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根据行为人违法情节的轻重,在法定最高额度以下选取一个相当的裁量数额。

3、 应当注意根据当事人的行为性质、法律规定、实际效果等因素综合考量,确定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方法。

法律法规对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一般只能作出原则性或者列举性的规定,采用何种具体的方式方法使其得以实现,是法官的任务,是对审判工作创造性的要求。因此,法官应当本着办案的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原则。合法、公平、有效地确定每件案件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具体的方式方法。

以民事案件为例,《民法通则》对承担民事责任规定了十种形式,但对每一种承担民事责任形式的具体方式方法没有操作性规定,这就要求法官依照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每种形式的法律责任具体的实现方法。如适用“消除危险”这种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时,就要根据个案中造成危险的具体情形,选择一种最佳的消除危险的可行性方案,判令责任人去履行,以最有效地实现消除危险的判决目的。
责任编辑:武清法院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