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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三级法院联动监督案件质量体系的设想
作者:武清法院民一庭 陈亚华  发布时间:2014-05-04 17:17:56 打印 字号: | |

 

历年来案件质量的监督,就是各法院的内部监督:各法院所审结的案件,是否有错误,是否追究承办法官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如何追究,都属于各法院内部自己工作范围。主要的问题是:审级之间的案件得不到有效的质量监督——二审有权改一审,再审有权改原审,但改的是否正确、公正,没有“较真”的工作机制,造成案件频繁改动、增加当事人诉累、浪费审判资源、甚至部分案件审判秩序混乱等突出问题。
     一、问题的成因
     上述问题是什么原因形成的?一是各自为政。法院之间没有统一的监督体系,监督与否,如何监督,都是各法院自行操作;二是自身监督效果的好坏,全市各院和法官之间没有明显不同的责任后果,因为全市法院没有这项工作的比较平台;三是案件质量的监督标准难以掌握。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案件实体和程序方面的规定是明确的,但具体到个案时,上下级法院之间、法官之间都可能有认识的分歧和差异。尤其是民商事案件,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并不少见。一审认为判决正确的,二审可能发回重审或改判,一审对发回重审或改判的理由不认可甚至抵触。上下级法院之间、同级法院之间、甚至一个法院内的法官之间,对同类案件、甚至同一个案件,往往出现不同的裁判结果。执法标准不统一,使得各法院对案件质量的监督标准难以掌握。四是对法官考绩、任用,没有真正把业务审判能力作为主要的参考依据,缺乏有说服力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历史统计参考数据。这也是最重要的原因之一。
     二、建立三级法院联动监督体系是解决问题的有效方法
     目前,法院作为整体系统,对法官所办案件缺乏系统性宏观监督力度。各自法院内部,从管理上抓得可能很严格,尤其在前些年审判权下放之前,判决的案件都是主管院长把关,但后来由于形势和实际的需要,审判权下放,因为行政性管理模式的严格是否适应司法审判规律的要求、能否作到公正、能否减少当事人诉累,并没有得到社会实践的肯定。
     建立三级法院联动监督体系,目的就是要把法院的全部案件质量予以监督,做到对全部案件的严格监督,才可能做到对办案法官的监督:凡有办案职能的法官,都应当建立审判档案——法官在哪个期间、在哪个审判岗位、办结多少案件、发回重审、二审改判、再审改判数、信访数、国家赔偿案件数都应有准确、公开的统计;更重要的是,每一件发回重审、二审改判、再审改判案件、信访案件、发生的国家赔偿案件等案件,先称为“问题待定案件”。这些案件,承办案件的相应法官是否有责任,必须有一个公开、公正的结论。这个结论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在某个法官身上发生的上述案件多,很可能办结的案件也多,极少数法官可能全年不结案,或者办结的案件寥寥无几,很可能不出现这类案件,不分清是非责任会挫伤多结案法官的积极性,变相鼓励不办案,是不可取的。对于各法院的案件质量,有了上述最基础数据的全面统计,也就容易量化比较了。所以,要反映法官的“业务审判能力”,哪个法院的案件质量如何,必须把档案的数据统计全面,综合比较,才能正确反映问题实质。  

三、如何建立三级法院联动监督 体系
     建立三级法院联动监督体系,关键是要奖惩分明、组织健全、措施合理、信息公开。
     1、奖惩分明。首先把监管体系反映业务审判能力强的法官予以明确的奖励,主要作为提拔任用干部的重要参考。这一奖励的确定、实施、结果都要让法官们心服口服;其次要有各项保障措施,包括奖惩不当或者不奖惩要受到何种制约。
     2、组织健全。三级法院的审判监督庭(工作人员专业素质要高)负责法官建档、相关案件责任的确定、各类数据统计,并与纪检监察部门信息联通,提供问题案件的违法违纪线索,统计法官的违法违纪案件,与政治人事部门信息联通,提供人事任用参考数据。
     3、措施合理。三级法院制定合理可行的联动工作机制、工作程序和规章制度,制定具体的工作细则。这是监督体系中主要的内容。
     比如:基层法院某法官07年审结民商事案件100件,职务、院内单位各调整一次,二审发回一件、二审改判一件、本院再审改判一件、信访一件,档案中如何统计?相关案件如何定责?应当有明确的标准和措施。第一,法官原职务期间、调整职务后期间、调整到哪个单位时间予以统计,因为职务、单位不同,办案指标不同,甚至不再办案,如民一庭、行政庭等审判职能不同,办案指标各异;第二,哪个期间审结了多少件案件数予以统计;第三,发生的上述五类案件的案件号、其审结的时间予以统计;第四,按照制定的规定和措施确定每个“问题待定案件”相关法官的责任,将责任结论在档案的相关案号中予以登记。
     4、信息公开。就是将每个法官的统计资料,对其本人和法院某些范围的领导、某些部门信息共享,使法官的审判业绩、审判瑕疵、过错责任基本上能够及时反映在档案信息中。
     四、“问题待定案件”责任的确认
     如何确定案件的责任,更是监督体系工作的重中之重。确定案件责任,必须程序公开、结论公正,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
     比如一件二审发回重审案的责任如何确定?第一,二审作出的重审裁定和重审提纲,是二审法官对一审问题的书面确定,要送达一审原承办法官(现在重审的案件,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原承办法官并不知情),然后,该法官对二审确定的问题是否有异议、有何异议写出书面意见,最后,重审的法官经过重审对原一审有无问题、二审发回是否正确、重审结果依据几何,分别写出分析意见;第二,上述书面意见均上交两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审判监督庭予以最终评定:原一审法官是否有责任、二审发回重审的法官是否有责任,均应通过一个公开、公正的程序予以确定。第三,如果对确定责任争议较大,或者难以确定,可以组织其他法院素质较高的同专业法官予以提卷审查确定。第四,将确定的责任登记在法官各自的审判档案中。
     其他案件责任的确定,也应遵循公开、公正这一程序和原则。
     只有这样,一审办案才能更加仔细,二审发回甚至改判才会更加慎重并相应减少,而且通过这项工作,从中发现审判实践中执法标准不统一的问题,便于上级法院有针对性地解决,使部分案件审判秩序混乱的情况逐渐好转。
      五、确定案件责任之必要
     在本院被二审发回重审的案件中,有三个案件给我留下了深刻而滑稽的记忆:一件因为被告一审提出反诉,一审适用了简易程序被发回;一件因为一审追加了被告,被发回;一件是二审认为,一审将被告地位的当事人列为第三人、第三人列为被告被发回。
     还有一件是再审案件,本院将5个原审案件(同一案件事实,相同当事人)合并为一个再审案件的做法被市高级法院确认,但在上诉后二审则认为程序违法而发回重审。
     这些案件虽然以程序违法被二审发回重审,但一审的做法既未侵犯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也未违反民事诉讼法,可以追加当事人(包括被告)是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不应该也没有必要发回重审,人为地给当事人造成了诉累。这个责任是一审法官还是二审法官的,如果不予确认,还将长期出现这种似乎“扯皮”的现象。
      二审改判的案件,有的改判公平正确,有的改判就属于法官自由裁量范围,也有的是一审公平正确,二审改判偏向了一方当事人,有的个别案件篡改案件的事实,甚至改判后矛盾激化引发了刑事伤害案件。所以,不确定案件责任,仅以二审发回、改判数字,说明不了各法院、各法官审判业务的真实状况,也不利于分清是非责任。
     六、统一执法标准之需要
     有的案件二审发回或改判,完全是因为执法标准不统一造成的。比如交通事故受害人误工费或死亡赔偿金的标准,一审以户口论,农业户口的,一律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约每日20元,一审判赔总额17.5万元。二审则以经常居住地、工作地为特例,按城镇居民标准,则改判赔28.3万元。同一个案件,就有如此大的悬殊。据了解,还有的法院对农业户口的受害人按同行业标准计算误工费,也与每日20元有较大差距。
     执法标准不统一主要表现在:对具体法条理解的不同,造成判决对维权主体、维权范围、计算方法、计算标准等诸多不统一。
     这些问题,在审级之间的发回或改判案件中体现得尤为突出,但缺乏统一纠正的工作机制,案件承办人忙于办案,无瑕也无权解决这些问题。通过三级联动监督体系就可以将这些问题及时发现并解决。
     有比较才有鉴别。在我市法院审级之间案件的监督薄弱的情况下,只有通过联动监督体系对相应案件责任的甄别和专业数据的对比,才能较全面反映出哪个法院、哪个法官的办案质量如何,有利于形成全市法院、法官对案件质量的竞比环境,有利于提高案件质量。虽然三级法院联动监督案件质量体系的设想还有不尽合理之处,如能在坚持施行中不断完善,定能充分调动法官积极办案、办好案的主观能动性,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也会有所提高,进而为“公平、正义”司法目标的实现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责任编辑:武清法院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