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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风险提示
  发布时间:2014-04-25 20:30:31 打印 字号: | |

 

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由于债务人的履行能力及权利人举证的效果等因素,财产权益有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甚至根本不能实现。为维护其合法权利,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执行实践中常见的几种风险责任告知如下:
    一、申请执行时效的风险
    1、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2、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执行和解致使申请执行期间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法院不予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
    二、执行不能的风险
    1、申请执行人有提供、举证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或下落的义务,法院及时进行核实、调查,如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举证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或下落的,法院依职权也无法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或下落的,导致不能执行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2、人民法院经采取强制措施后仍无法执结,而申请执行人又不能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法院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3、被执行人无财产或虽有财产,但不足以抵偿全部债务,而导致剩余部分不能履行或对剩余部分的执行要等待很长时间造成执行拖延的风险,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三、委托执行的风险
被执行人或其主要财产不在天津市范围内,申请执行人可以选择申请一审法院或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如申请执行人选择一审法院执行,致使案件需要委托被执行人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由于各种原因致使委托被退回、受托法院无法执行或者当事人需要自行联系受托法院而造成不能执行或者增加您经济成本的,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四、多个有权机关对同一财产执行的风险
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财产或者本院查证的被执行人财产已经被其他人民法院或者有权机关查封、扣押或冻结,致使对该财产无法执行或者延迟执行的风险,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综上,虽然我院不能保证必然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但可承诺依法办事,恪尽职守,最大限度地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武清法院研究室